(2016)豫032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3民初235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91年3月26日生。被告:梁某某,男,汉族,1989年4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庭审结束后,2016年4月12日,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审判员 董飞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艳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