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鹿道存与烟台市昌业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王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道存,烟台市昌业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王翔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1453号原告:鹿道存,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亚斌、孙文娟,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市昌业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楚玉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同意,总经理。被告:王翔,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鹿道存诉被告烟台市昌业太阳能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鹿道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道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为179元,由原告鹿道存负担。审判员  张译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