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张超与王少杰、冯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王少杰,冯秀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061号原告:张超。被告:王少杰。被告:冯秀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王少杰、冯秀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张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苗 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