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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执民字第8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05

案件名称

钱业军与嵊州市天财化工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业军,嵊州市天财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绍嵊执民字第864-3号申请执行人:钱业军,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财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06674-5),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艇湖罗柱岙。法定代表人:宋春江。申请执行人钱业军与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财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的(2014)绍嵊商特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财化工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嵊州市天财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嵊州市艇湖罗柱岙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嵊州国用2000字第1-859号]及机器设备(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财  江审 判 员 何  红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海鹏(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