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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洛阳鸿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矿业集团嵩县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鸿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矿业集团嵩县黄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5民初246号原告:洛阳鸿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当智,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少军,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矿业集团嵩县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法定代表人:王海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胜春,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少彩,河南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洛阳鸿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矿业集团嵩县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洛阳鸿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鸿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000元,由原告洛阳鸿安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席晓峰审 判 员  陶 森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