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7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鱼台县王鲁镇灌溉用水户协会与柴四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鱼台县王鲁镇灌溉用水户协会,柴四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605号原告鱼台县王鲁镇灌溉用水户协会负责人李公建经理被告柴四雨。本院在审理原告鱼台县王鲁镇灌溉用水户协会与柴四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鱼台县王鲁镇灌溉用水户协会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鱼台县王鲁镇灌溉用水户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鱼台县王鲁镇灌溉用水户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鱼台县王鲁镇灌溉用水户协会负担。审判员 袁庆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骆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