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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欣荣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三明市欣荣矿业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建鑫矿业有限公司,三明市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三明市硕丰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中远贸易有限公司,陈新敲,陈玉平,魏秀银,陈建嘉,蔡文芳,吕吉军,陈志成,林桂英,陈晓玲,林永星,林晓平,苏俊威,邓国祥,邓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执3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负责人王德明,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冰倩,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新泉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晓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职工。被执行人三明市欣荣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敲,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根发,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建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永星,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利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国祥,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市硕丰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吉军,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省三明市中远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桂英,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新敲,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玉平,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秀银,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建嘉,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星桥村东街**号***室。被执行人蔡文芳,女,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号****室。被执行人吕吉军,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志成,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桂英,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永春县蓬壶镇南村***号。被执行人陈晓玲,女,198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永星,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晓平,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苏俊威,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国祥,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崇荣路**号***室。被执行人邓秋霞,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三明市三元区崇荣路**号***室。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欣荣矿业有限公司、三明市华屹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建鑫矿业有限公司、三明市利丰矿业有限公司、三明市硕丰矿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市中远贸易有限公司、陈新敲、陈玉平、魏秀银、陈建嘉、蔡文芳、吕吉军、陈志成、林桂英、陈晓玲、林永星、林晓平、苏俊威、邓国祥、邓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由三元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炬火代理审判员  陈 敏代理审判员  郑建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春燕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