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董俊景与白书全、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景,白书全,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797号原告董俊景,男,汉族,1974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白书全,男,1963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刘丽,女,1963年6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俊景诉被告白书全、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董俊景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俊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俊景负担。审判员 张 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平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