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侯守山与李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守山,李俊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490号原告侯守山,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俊飞,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守山诉被告李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守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守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守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守山承担。审判员 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