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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侯守山与李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守山,李俊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1490号原告侯守山,男,199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俊飞,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守山诉被告李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守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守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守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守山承担。审判员  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