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原告奎海燕与被告祁生强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奎某某,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3民初255号原告奎某某,女。被告祁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奎某某与被告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奎某某以孩子年幼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奎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审判员 卢峰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晶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适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