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036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禹杰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陈德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禹杰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德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0363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禹杰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东琉城村南。法定代表人:臧金秀,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德芝。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禹杰宏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德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民二初字第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文波代理审判员 伊西友代理审判员 张新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