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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吴文伟与黄淑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伟,黄淑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999号申请执行人吴文伟。被执行人黄淑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文伟与被执行人黄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25930.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履行26530.5元,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5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88元由被执行人黄淑娥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刘 刚审判员 张明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