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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刑更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蒋木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木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刑更1117号罪犯蒋木基,男,1979年10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本院于2003年5月14日作出(2003)川凉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木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6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669.77元,并与同案被告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3年7月16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7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经本院裁定于2010年4月5日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2年6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4年7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21年9月9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蒋木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罪犯蒋木基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蒋木基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木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获定量考核积分110.7分,期间,获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蒋木基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木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8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春秀代理审判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贾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