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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执字第9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邹玉荣、缪勤康等与缪树明、缪树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玉荣,缪勤康,缪勤健,缪树云,缪树明,缪树昆,靳怀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闵执字第9891号申请执行人邹玉荣,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申请执行人缪勤康,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申请执行人缪勤健,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申请执行人缪树云,女,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缪树明,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缪树昆,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执行人靳怀领,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邹玉荣、缪勤康、缪勤健、缪树云、缪树明、缪树昆与被告靳怀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三项确定:被告靳怀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邹玉荣、缪勤康、缪勤健、缪树云、缪树明、缪树昆损失109,944.18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靳怀领负担2,773.95元。因义务人靳怀领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邹玉荣、缪勤康、缪勤健、缪树云、缪树明、缪树昆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靳怀领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靳怀领未履行赔付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有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靳怀领的车辆、银行存款、房屋、股票等财产线索,扣押了被执行人靳怀领名下牌照号码为皖SDXX**的小型车辆一辆,该车辆现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除此以外,目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靳怀领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靳怀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本院认为,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33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彭 巍徐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天娇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