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2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一良与葛津玮、王琪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良,葛津玮,王琪闵,张晓玲,临沂恒程坤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2264号申请执行人陈一良。被执行人葛津玮。被执行人王琪闵。被执行人张晓玲。被执行人临沂恒程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通达路51号城建时代广场1135号。申请执行人陈一良与被执行人葛津玮、王琪闵、张晓玲、临沂恒程坤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河民初字第31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葛津玮房产证号为临房权兰山区字第13XXX65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