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王冀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王冀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013号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住所地当涂县。负责人:王绍保,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德慧,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员工。被告:王冀军,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与被告王冀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佳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毕善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红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