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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开成诉被告邹志勇、曾继标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成,邹志勇,曾继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510号原告张开成,男,62岁。委托代理人苟时彬,绵竹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志勇,男,47岁。被告曾继标,男,47岁。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南路汉语花园商铺40号。原告张开成诉被告邹志勇、曾继标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开成撤诉。案件受理费征收7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