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民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张秀与万树谦n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万树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男,196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双,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树谦,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上诉人张秀因与被上诉人万树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6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双方庭外达成和解,上诉人张秀于2016年4月12日撤回上诉,万树谦同时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秀撤回上诉,万树谦同时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5)松民初字第696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上诉人张秀撤回上诉,准许被上诉人万树谦撤回一审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秀负担。二审邮寄送达费40元,上诉人、被上诉人各负担2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燕洪审判员 牟玉莲审判员 武学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亚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