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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民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冯呈义与被上诉人张立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呈义,张立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民终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呈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华上诉人冯呈义与被上诉人张立华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喇民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冯呈义以与张立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冯呈义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呈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冯呈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洪    梅代理审判员 张信骋代理审判员王嘉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宁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