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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蒙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某,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7执71号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男,1984年12月16日生,壮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被执行人蒙某某,女,1988年2月5日生,壮族,农村居民,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蒙某某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交纳2015年度抚养费3600元,交纳执行款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南县人民法院(2014)广八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黎其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