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5民初01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杭州临安力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安力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01498号原告:杭州临安力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青山湖街道雅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49470848P。法定代表人:程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洋,临安市锦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陈志超,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安力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力达公司)诉被告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浙华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15年1月19日、2015年4月1日分别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各一份,该两份合同均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向张家港当地法院起诉”,本案应由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张家港当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权,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依法应由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被告浙华公司提出的管���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家港市浙华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起日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人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来越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