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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恢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颖与徐吉江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徐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李颖被执行人:徐吉江李颖申请执行徐吉江人格权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白洮平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颖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颖收到5000.00元,剩余的部分及利息全部放弃,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白洮平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丽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