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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少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少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曼,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继伟,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晶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筱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