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少民初字第000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少民初字第00043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曼,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吴继伟,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高 晶人民陪审员 刘晓东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筱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