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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26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