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268号原告刘某某,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路文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