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陆华仙行政非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陆华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张国庆,局长。组织机构代码:57XXXXXXX。住址:文山市。委托代理人王亚娟,系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金荣卫,系文山市洁城清运处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陆华仙,住文山市宝业大商汇8-3-4号(随便挑餐饮店)。本院在执行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陆华仙行政非诉一案中,被执行人陆华仙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2013)第1-3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葛传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