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财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张满平与王志强、崔吉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满平,王志强,崔吉月,郑厚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财保111号申请人:张满平。被申请人:王志强。被申请人:崔吉月。被申请人:郑厚庆。申请人张满平与被申请人王志强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志强驾驶所有人为崔吉月的冀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所有人为郑厚庆的冀E×××××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的冀E×××××/冀E×××××挂号重型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绍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