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7102行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杜树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树,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02行初185号原告杜树,男,汉族,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法定代表人单强,系该分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树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树负担。审 判 长 卢洛军代理审判员 白 敏代理审判员 江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