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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虞民初字第1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925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涛、祝磊,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某某,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周洪灿,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刘 杰审判员 洪献升审判员 苗 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