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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3执981号被执行人朱**,男,汉族,1996年6月20日出生。关于被执行人朱**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七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的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勇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