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45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建平诉被执行人汤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平,汤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4514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平。被告汤建强。申请执行人周建平诉被执行人汤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汤建强尚欠原告借款32000元,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30000元,此款由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汤建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汤建强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其名下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邱国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靳玲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