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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楼忠棋与吴汝富、楼娟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忠棋,吴汝富,楼娟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上溪商初字第1295号原告:楼忠棋。被告:吴汝富。被告:楼娟仙。原告楼忠棋为与被告吴汝富、楼娟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5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项孟进独任审判。因被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楼忠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汝富、楼娟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吴汝富雇佣楼忠棋从事义乌市王阡二村的污水工程。2013年9月26日,吴汝富经结算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义亭镇仰科郑村吴汝富今欠义亭镇王阡二村楼忠其在王阡二村做污水工资20000元(贰万元整),在2013年底付清。”嗣后,吴汝富支付楼忠棋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为此,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诉至本院。吴汝富与楼娟仙于1989年1月23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汝富、楼娟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楼忠棋工资款人民币15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从2015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6元,由被告吴汝富、楼娟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76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项孟进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人民陪审员  何巧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成丽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