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2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倪状与陈瑶、钟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状,陈瑶,钟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971号原告倪状。被告陈瑶。被告钟斯。本院受理原告倪状诉被告陈瑶、钟斯民间借贷纠纷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湘A×××××小车作为此次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瑶、钟斯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倪状的车牌号湘A×××××小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金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熊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