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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6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肖永发与王立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永发,王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6994号申请执行人肖永发,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3号。被执行人王立,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肖永发与被执行人王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04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王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肖永发人民币六万元整。二、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肖永发负担875元(已交纳),由王立负担1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权利人肖永发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肖永发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69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审 判 员  徐斯博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