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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法执字第1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杜美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解封查封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杜美成,良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1248-2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负责人王志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杜美成,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良勇,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证处〔2015〕东证执字第9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杜美成、良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美成、良勇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美成、良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以(2015)伊法执字第1248-1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良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的两套房产予以查封。现因债务已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良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