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贤兆荣与文贵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文贵生,贤兆荣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民终1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文贵生,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经常居住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农庭,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贤兆荣,男,195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秀金,女,1966年9月20日生,壮族,干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上诉人文贵生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嘉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谭学政、覃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苏嘉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文贵生的委托代理人农庭、被上诉人贤兆荣的委托代理人黄秀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文贵生以拟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文贵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文贵生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文贵生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文贵生负担,余款5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文贵生。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嘉芳代理审判员 谭学政代理审判员 覃 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