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929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张勇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9民特6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路,系该分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门建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张勇。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勇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勇工伤保险纠纷,于2016年4月12日经白河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支付张勇停工留薪待遇、张勇垫支住宿费、交通费、杂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出院后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其他补偿等费用总计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应支付张勇人民币伍拾万零捌仟叁佰元整(小写:508300元整)。扣减张勇已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借支护理费壹拾陆万捌仟叁佰元整(小写:168300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实付张勇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小写:340000元),此款项在签订协议后二十五个工作日内转入张勇指定账户。张勇获得上述补偿后,必须搬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正常办公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问题和其他后果,概由张勇负责,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和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公司不负任何责任。二、本协议为各方协商一致的一次性解决补偿方案,赔偿款到张勇账户后,张勇24小时内必须搬离占据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单位会议室,将会议室恢复原状;同时张勇将单身宿舍交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张勇今后不得再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提出无政策法规依据的任何要求。三、2015年12月1日后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按社保机构批复标准执行。张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保费用按国家规定执行;如张勇工伤复发,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需办理相关手续由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公司负责协调办理。如张勇不同意此项意见,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四、若张勇违反约定,应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分公司、安康市翰林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张勇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人民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耿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