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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2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739号原告孟某某,女,汉族,1982年5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XX星,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文思,郑州市中原区石佛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高某某于2014年6月28日去世,被告高某某的诉讼主体已不存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李胜利人民陪审员  孟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