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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俊杰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庆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俊杰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庆海,查同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67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俊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XX平,该公司财务总监。被执行人: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春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庆海。被执行人:查同升。六安市裕安区法院作出的(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孟立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建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庆海、查同升银行存款174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恩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