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傅汉章与被执行人陈周勇、吕志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汉章,陈周勇,吕志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1350号申请执行人傅汉章,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陈周勇,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被申请执行人吕志杭,男,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傅汉章与被执行人陈周勇、吕志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周勇、吕志杭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金融系统各银行、交通管理等协助部门两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傅汉章依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207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周勇、吕志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炎文人们陪审员陈凌雪人民陪审员 韩高辉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卢程丹(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