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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91民特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特217号申请人:蒋喻娥。申请人:张卫华。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了申请人之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经审��,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之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3月23日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确认:蒋喻娥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人民币2740.81元、误工费等赔偿人民币3000元,共计人民币5740.81元。二、以上费用,经双方共同协商,由张卫华全额赔偿,并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支付蒋喻娥。三、调解终结。以上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本协议一式四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区法院各执一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