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1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志永、刘振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王志永,刘振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504号原告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五里台龙腾学校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胡大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林涛,龚敏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志永。被告刘振国,南。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施振英,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永、刘振国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运集团秦皇岛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志永、刘振国的起诉。审判员 赵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