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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乐山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盛强挂靠经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吕盛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1497号原告:乐山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蔡宁。被告:吕盛强,男,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盛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乐山市纵横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熊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