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子阳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阳,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52号原告:李子阳,女,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大路与安达街交汇绿地兰海22楼。法定代表人:樊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子阳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子阳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子阳撤回起诉。审 判 长 何其方审 判 员 谢省伦人民陪审员 孙 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倪春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