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8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林涛与哈尔滨嵘峰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涛,哈尔滨嵘峰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8民初738号原告林涛,住通河县。被告哈尔滨嵘峰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法定代表人严洪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涛诉被告哈尔滨嵘峰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涛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涛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涛负担。审判员 于希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