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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新社与史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社,史新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1463号原告王新社。委托代理人赵克利,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新峰。原告王新社诉被告史新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新社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新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社撤回对被告史新峰的起诉。案件受理1063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王新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臧玉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舒宁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