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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季某某与被韩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37号申请执行人季某某,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被执行人韩某某,女,1964年12月26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季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2012)河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季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孙斌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全部履行。经本院查询存款、车辆、房产、债权等情况和社会调查后,查明被执行人韩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河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有查封,请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个工作日提前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波审判员  咸彦江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齐学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