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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414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住涞源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嫱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