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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袁民一初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吴包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包庚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袁民一初字第2905号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泸州北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705734039F。法定代表人:林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巍巍,女,1986年3月2日出生,江西省宜春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包庚,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家住宜春市万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包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吴包庚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无法通知被告吴包庚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7元,退回原告江西省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圣来二○二○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强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