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执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随州市金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州市金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沈能家,沈亚威,张青林,任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303执保102号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金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吴家老湾村二组。法定代表人钟先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沈能家。被执行人沈亚威。被执行人张青林。被执行人任学军。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金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能家、沈亚威、张青林、任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金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随州市金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沈能家林地使用权[证号(2011)第001431号]予以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沈能家所有的位于东城文峰塔社区二组一幢1单元4楼401房屋(房产证号为随州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予以查封;三、将被执行人沈能家购买的位于随州市神农大道湖岸新城第10幢2单元一层101号房屋予以查封;四、将被执行人沈亚威、张青林所有的位于北郊花溪巷14号1幢4单元11层1103号、12层1203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冷友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