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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梁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153号原告: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明静,泗县大路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卢斌,泗县大路口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梦梦 来源:百度“”